一、修订目的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全面贯彻《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有关要求,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33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确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等7项基本原则。例如信赖保护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办法》第五条)。
(二)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及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例如,首违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文书说理指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办法》第二十二条)。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办法》第八条)。
(三)规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如《办法》第十七条对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作了列举式规定。
(四)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对组织领导、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如《办法》第二十四条提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结合税收中心工作,在法定范围内优化裁量基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如对办税大厅发生较多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事项,简化了处罚档次,减轻了处罚幅度,为该事项在电子税务局的功能优化提供了保障。
三、其他事项
《办法》在广东省国、地税系统(含横琴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顺德区,不含深圳市)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