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