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2400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受理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五、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
2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
3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4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5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6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7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8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9 |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10 |
《资产负债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11 |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查看窗口
2.网上接收:点击进入
(二)办公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决定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查看窗口
(二)电话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点击进入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查看窗口
(二)电话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点击进入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各地办公地址
(二)办公时间:各地办公时间
(三)乘车路线:各地乘车路线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