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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6-05 16:46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局法规处 字号: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报送资料】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基本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

【办理时限】

1)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

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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