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受理渠道:行政复议机关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申请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办理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下述第二点及第三点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三、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报送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全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复议决定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办理时限】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五、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七、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八、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表证单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五、行政复议告知书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
【办理时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公时间
【办理地点】
各级地方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2